高雄一名林姓男子因愛慕鍾姓女友,於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間與對方達成協議,贈送價值近3萬元的金項鍊,條件是鍾女需與他同居生活。後來鍾女離開,林男認為對方未履行約定,憤而提告要求賠償損失。
鍾女對此表示,她確實收到金項鍊並已與林男同居一段時間,認為已履行合約義務,拒絕賠償。
橋頭地院簡易庭審理後發現,雙方確實簽訂了附負擔的贈與契約,且鍾女也確實曾與林男同居。然而,由於雙方未約定同居期限,法官認為鍾女已履行契約內容,不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決林男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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