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起機車載狗事件引發法律爭議,橋頭地方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判決。蘇姓男子前年騎機車載著兩隻愛犬行經高雄某處時,遭曾姓女子飼養的犬隻追趕,導致摔車受傷。事故後,蘇男的愛犬從機車脫出與對方犬隻發生衝突,過程中曾女疑似被咬傷,因而控告蘇男過失傷害。
法院審理後認為,曾女在不同階段的陳述存在明顯出入,且從行車紀錄器影像及獸醫師意見等證據,均無法確認曾女確實是被蘇男的犬隻所咬傷。法官也考量到事發當時蘇男因摔車受傷,處於混亂及緊張狀態,且從蘇男起身到曾女介入犬隻衝突被咬傷僅相隔3秒,時間極短,蘇男實無履行防止危險義務的可能。基於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蘇男有過失,法院判決蘇男無罪。
相反地,法院認定曾女作為犬隻飼主,未盡到適當防護措施的責任,導致其飼養的犬隻追逐蘇男的機車,造成蘇男為躲避而摔車受傷。雖然曾女的犬隻當時有繫牽繩,但因曾女無力控制而發生事故。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曾女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兩案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