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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開發案 居民再度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今日針對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許可案作出判決,認定內政部核發許可無違法之處,判決提告的桃園市居民葉斯桂等人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此案源於台灣中油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向桃園市政府申請「桃園觀塘工業區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計劃在非一級海岸保護區的特定區位內,進行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的開發工程,總面積達95.4公頃。內政部於107年3月依海岸管理審議會議決議,在中油完成補正後予以核發許可。

環保團體與當地居民隨後提起訴訟,主張開發基地距離「桃園觀新藻礁生態系野生動物保護區」不到5公里,填海造地行為違法,且開發案對氣候變遷的影響評估不足,違反海岸管理法相關規定,要求撤銷內政部的許可處分。

一審法院認定僅部分居住在開發工程管制區範圍內的居民具有當事人適格,並判決環保團體及居民敗訴。案件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將葉斯桂等5人的部分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重審,但維持環保團體不具當事人適格的判決。

在更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原告主要是為了藻礁保育而提起訴訟,但其中2名距離工程約20公里的原告,難以證明開發案會危及其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因此不具當事人適格。對於其餘3名具適格身分的原告,法院經調查後認定內政部的許可處分並無違誤,因此判決居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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