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對租戶鄒姓男子與楊姓女子向法院提告,指控社區鄰居蘇女在其租屋處大門前張貼公告,暗示他們是「惡鄰居」,並煽動其他住戶在社區會議中投票將他們驅離。鄒男與楊女認為此舉嚴重損害其人格尊嚴,因此提出10萬元精神撫慰金的求償訴訟。
根據判決書,鄒男與楊女主張蘇女於111年3月12日在他們租屋處大門玻璃上張貼公告,以紅筆寫下「住OOO號2人是惡鄰居,請社區開區權會議將通過,把2人驅離社區大樓」等文字,導致他們遭到社區鄰居異樣眼光對待,造成身心受創、夜不成眠。
對此指控,蘇女表示刑事部分已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否認有侵權行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發現,當天張貼的紙條實際內容為「3月20日社區權會針對惡鄰條款,並請店OOO承租戶搬離社區,如果您是所有權人,或是承租戶(請您跟承租人索取)同意書,請務必投下同意票,還給我們美好社區」。法官認為原告無法證明該公告確為蘇女所貼,且公告內容是針對社區惡鄰條款邀請區分所有權人表達意見,並非專指原告二人是惡鄰居,因此判決蘇女免賠。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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