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今日表示,依據兩岸條例規定,為避免民眾同時擁有兩岸戶籍,已開始通知具有陸籍身分且尚未繳附喪失原籍證明的人士,必須在3個月內補繳相關文件,逾期未補者可能被撤銷定居許可並除戶。
根據移民署統計,目前已獲准在台定居的陸配約14萬餘人,大多數已繳交喪失原籍證明,但仍有部分人士尚未繳附。這些人可能因疫情或其他因素無法返回中國大陸辦理相關手續。
移民署強調,對於在台長住久安、安居樂業、奉公守法、認同中華民國的陸籍人士,若在申請文件上遇到實質困難,可向移民署反映,政府將依法保障其權益,民眾不需過度擔心。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在立法院受訪時表示,依現行兩岸條例規定,陸配要取得台灣身分證,必須依規定放棄中國大陸戶籍和身分,並將證明交回移民署,才算完成整個法定程序。
移民署指出,若當事人逾期未補交文件而被撤銷戶籍後,如原居留事由仍存在,可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重新申請長期居留。
移民署表示,兩岸關係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民國93年3月1日修正施行的兩岸條例第9條之1已明確規範,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避免雙重身分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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