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陳姓男子因載著被通緝的女友外出時,為避免女友被捕,在警方設置的攔查點加速衝撞,導致一名李姓警員受傷。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妨害公務罪,判處陳男10個月有期徒刑。
根據判決書,陳男的顏姓女友是通緝犯,同時也是鼓山分局列管的毒品調驗對象。2024年3月13日上午10點多,陳男騎重型機車載著顏女經過鼓山區登山街60巷口時,旗津分駐所的警員已在該處埋伏準備執行逮捕行動。
陳男發現警方後,為了讓女友逃避法網,緊急催油門試圖從李姓警員身旁強行穿越逃離現場。這一舉動導致與警方發生碰撞,造成李員四肢多處擦挫傷及左膝燙傷。隨後陳男被其他警員制伏,顏女也被逮捕歸案。
鼓山分局將陳男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移送高雄地檢署,經地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陳男不服判決上訴,要求從輕改判為6個月可易科罰金的刑期,但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判決適當,駁回上訴請求。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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