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日審查「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草案」,在野黨提出十餘個修法版本,主要目的是放寬核電廠延役申請條件,特別是取消「須在核電機組運轉執照到期前5年提出換照」的限制。核能安全委員會主委陳明真對此表示,核電延役的關鍵挑戰在於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場尚未確定。
現行核管法第六條規定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有效期為40年,申請換照必須在執照到期前5至15年提出。國民黨與民眾黨立委提出的多個修法版本均希望放寬此限制,而民進黨與經濟部則未提出修法版本。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指出,核能是穩定供電和減少碳排放的重要選項;民眾黨立委劉書彬則提及日本已通過延役法案,可將核電廠使用年限延長至最高80年。國民黨立委葛如鈞強調,核管法22年未修正,全球許多核電廠已安全運行超過40年。
陳明真主委表示,核電廠延役應考量三大條件:核電安全保證、核廢料妥善處理及社會共識。她指出,目前國內高階核廢料存放於乾式貯存槽,低階核廢料則存放在核電廠內或蘭嶼,但最終處置場仍未確定。新成立的核廢料專責機構將負責與社會溝通,確保核廢料得到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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