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已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其符合自用條件之親屬戶籍因故遷出後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地方稅務局強調,依現行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不得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條件之一。即使只是戶籍遷出但實際仍住在該地址的情況,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要件。
為保障納稅人權益,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上述情形,務必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將戶籍遷回並重新提出申請,否則當年度地價稅將無法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恐增加稅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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