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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董事長與已婚男性出差同房兩晚,法院判決侵害配偶權須賠償20萬元

一位女性董事長因業務合作與已婚男性前往印尼出差一個月,期間有兩晚同房分床住宿,雖事前已向該男性的妻子報備,仍被法院認定侵害配偶權,判決須賠償20萬元。

據報導,原告陳女士與丈夫於2018年結婚並共同經營公司。被告柯女士是陳女士的鄰居,陳女士指控柯女士藉公司財務問題接近其丈夫,並發展不正當關係,包括讓丈夫以柯女士名義申貸、借款及刷卡,且兩人經常國內外出差。2023年9月,柯女士與陳女士的丈夫前往印尼出差期間同房住宿,陳女士在丈夫回國後發現行李箱內有女性衛生用品及其他衣物,因此提告求償100萬元。

柯女士辯稱,她投資借款約450萬元給陳女士丈夫的公司,後來因該公司財務困難,她另成立公司並由陳女士丈夫擔任管理人員,兩人純屬商業合作關係。同房住宿是因飯店難訂及經濟考量,且住的是分開的兩張床,入住前也有向陳女士報備。至於行李箱內的個人用品,是因購買太多伴手禮,私人物品才放入陳女士丈夫的行李箱。

一審法院認為,柯女士入住前已告知陳女士,且一個月出差期間僅有兩晚同宿,不足以證明侵害配偶權,因此駁回陳女士的訴訟。然而,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雖有報備但陳女士曾明確表達反對,質問丈夫「你是做生意還度蜜月」,柯女士仍執意同房,且當陳女士向丈夫抱怨「任何一個女人都受不了小三像正宮,我像小三」時,丈夫未有反駁或否認,因此判決柯女士敗訴,須賠償20萬元,此判決已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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