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和平區公所一名約僱人員王男,在負責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以家人名義不法詐領補助金新台幣130萬餘元。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判處2年徒刑並給予3年緩刑,案件上訴至台中高分院後,二審維持緩刑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書,王男於民國108年3月4日至110年10月31日期間擔任台中市和平區公所民政課約僱人員,負責中低收入戶補助業務,具有受理申請及製作請領清冊的職權。他發現區公所辦理的補助業務缺乏複審機制,於109年11月間登入「弱勢e關懷計畫社會福利資源系統」,手動勾選使其父母及胞弟等不符資格的親屬符合低收入戶補助資格。
王男隨後製作不實的生活扶助發放清冊,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請領家庭生活補助及高中職以上在學生活補助費,總計詐領金額達130萬9748元。檢方調查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將王男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一審考量王男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於113年9月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給予3年緩刑,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案件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但仍維持2年徒刑、3年緩刑的處分,並命其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