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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質疑黃燈時間不足導致闖紅燈 法院判決維持罰單

一名張姓男子因在台中市台灣大道二段與忠明南路口被科技執法設備拍到闖紅燈,遭開罰2700元。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當時是「搶黃燈」而非「闖紅燈」,並質疑該路口黃燈僅3秒,不符合道路規定的4秒標準,導致他在通過路口時燈號已轉為紅燈。

法官審理後認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該路口限速60公里,黃燈時間「得」為4秒,而非「應」為4秒。這意味著交通主管機關可依實際道路情況調整黃燈秒數,實際3秒的設定並未違反規定。法官強調,駕駛人有遵守交通號誌的義務,不能僅憑個人認知決定不遵守交通規則,若認為黃燈時間過短,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而非以此作為免責理由。

最終,法院判決張男敗訴,維持原罰單。此案例提醒駕駛人,面對黃燈應減速停車,而非冒險通過路口,以免因時間差而觸犯闖紅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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