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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法官建議當事人「看身心科」 遭依法處分

桃園地院孫姓法官在審理一起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案時,因廖姓女子對司法事務官裁定聲明異議,孫法官建議廖女「去問律師、看身心科、接受心理諮商」。廖女對此感到不滿,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法評會)提出請求評鑑。法評會雖決議請求不成立,但要求桃園地院對該法官為適當處分。桃園地院今日表示已依法處分。

本案起因於某科技公司持法院確定判決,聲請對廖女所有的桃園市房地強制執行。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受理後對房地執行,廖女則主張她對該科技公司有債權可供執行,債權可全部獲償,認為桃院不應執行她的房地,因此對執行房地的程序聲明異議。桃院以僅能就科技公司所聲請的房地為執行,無從因廖女指定而就非科技公司所聲請的債權為執行為由,裁定駁回她的異議。廖女不服,聲明異議後接連遭桃院、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廖女請求對孫姓法官個案評鑑,指出法官「建議聲請人尋求專業的協助,去問律師,去看身心科,去接受心理諮商」,她認為這是暗指她心理有問題,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法官應保有品格高尚、謹言慎行」的規定。

法評會認為,裁判書是公開的,這些用語確實有損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及法官職位尊嚴,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規定。但法評會審酌孫姓法官是出於擔憂廖女濫用司法程序,並無違反辦案程序規定,認為情節並不重大,因此決議請求不成立,並移請桃園地院院長依法官法第21條規定為適當處分。

桃園地院表示,院長已依法官法第21條為適當之處分,該條規定院長對於所屬法官,得為「關於職務上之事項,發命令促其注意」或「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至於細節則為院方內部事務,不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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