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蔡姓男子在自家二樓安裝監視器,因鏡頭朝向鄰居楊姓婦人的一樓後院,被控侵犯隱私權。法院最終判決蔡男需賠償一萬元並拆除該監視器。
楊姓婦人指出,蔡男安裝的監視器直接對著她家後院,使家人的日常活動,包括家庭聚會、乘涼及洗濯等完全暴露在全天候監視之下。楊婦最初提出刑事告訴,控告蔡男妨害秘密,但檢方因證據不足而做出不起訴處分,再議也被駁回。隨後,楊婦轉向民事途徑,要求賠償五十萬元並拆除監視器。
蔡男辯稱,安裝監視器是因二樓臨路窗戶未裝設鐵窗,出於安全考量才設置監視器,且鏡頭並非直接對著楊婦住家。然而,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若蔡男真為防盜目的,可將監視器安裝在室內並調整角度朝向自家門窗,或直接在二樓加裝鐵窗,而非設置能俯視鄰居後院私人活動的監視器。
法院判決蔡男侵害了楊婦夫婦的隱私權及居住安寧,須賠償楊婦及其丈夫各五千元,並拆除該監視器。此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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